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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博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湖南博派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68号原告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勇,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龙健,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博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博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博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92.09元,均由原告武汉建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