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与陈敏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陈敏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福建省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法定代表人陈永生,院长。委托代理人陈琳晖,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与被告陈敏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敏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撤诉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福建省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