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屈振山与闫小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振山,闫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08号申请人屈振山,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闫小亮,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屈振山与被申请人闫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屈振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闫小亮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小亮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屈振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瑞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