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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廷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廷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贾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飞,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廷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郑 治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