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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白应业与白华、白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应业,白华,白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白应业。被告白华。被告白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应业诉被告白华、白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应业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应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应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白应业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