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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肖国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炳,常卫东,张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肖国炳。被执行人常卫东。被执行人张艳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招银大厦**楼。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申请执行人肖国炳与执行人常卫东、张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陂武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国炳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