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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翁丽香诉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翁某某,女,24岁。被告李某,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翁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