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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承敏与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敏,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赵承敏。委托代理赵忠祥。委托代理人赵北山,1978年8月20日生被告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二磊。本院受理原告赵承敏诉被告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承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赵承敏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承敏承担。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