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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芬与被告丁敬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芬,丁敬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黄丽芬,女,197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学,男,197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丈夫。被告:丁敬洪,男,1983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芬与被告丁敬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海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黄丽芬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胡素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俊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