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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与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70号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马军。被告: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wildsales,llc)。(17401tillercourt,suitea,westfield,indiana46074,u.s.a)法定代表人:johnj.queally。委托代理人:李冬云。委托代理人:姜克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wildsales,ll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