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宋庙村村主任。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福生,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未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金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李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李营镇宋庙村任某甲承包该村土地33亩,期限30年。2012年6月份,新建的338线公路从任某甲承包地经过,占用了20亩地,李营办事处支付任某甲13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宋庙村部分村民认为,原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任某甲,程序不合规,原村委会和任某甲签订的合同应该作废,这些人多次去李营街道办事处上访,为了让现任村委各成员承认任某甲的土地承包合同合规有效,任某甲于2012年7月与其弟任某乙一起向时任宋庙村主任李某送现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生活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赃款上缴任城区纪委。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的证言,承包合同、相关赃证、任职证明、付款手续及银行记录,暂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被动接受贿赂,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将赃款上交纪委,并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李营镇宋庙村村民任某甲与该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任某甲承包该村土地33亩,期限30年,任某甲在该土地上种植林木。2012年6月份,因新建的338线公路需占用任某甲承包的部分土地,李营办事处支付任某甲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36万余元。宋庙村部分村民认为,原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任某甲,程序不合规,原村委会和任某甲签订的合同应该作废,任某甲为了让现任村委及各成员承认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规有效,任某甲于2012年7月与其弟任某乙一起向时任宋庙村村主任李某送现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生活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赃款上交任城区纪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的证言,任城区纪委案件移送函,李营街道文件,李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承包合同,转账凭证,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明细表,任某甲银行活期存取款明细,任城区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宋庙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将赃款已经上交到任城区纪委,请求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在济宁市任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被告人李某退赃款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亚丽审判员 续新国审判员 钟 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