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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路才与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才,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路才,男。委托代理人:张广恩。委托代理人:张玉芝,女。被告: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金沙镇。法定代表人:秦晓光,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才与被告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才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0.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路才。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