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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池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广州艾林敦服饰有限公司与兰峻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艾林敦服饰有限公司,兰峻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池民初字第3号原告:广州艾林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丹。委托代理人:沈强,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艾林敦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琼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楠杰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