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799号405室。法定代表人苏雪萍,总经理。申请人: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西岗办事处摄山星城尤山路1号130室。法定代表人付凯,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3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双方自愿解除编号宁房预售合字2012103297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房屋退还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二、合同解除后,南京万东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购房本金1403595元。三、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