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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佳丽与被执行人徐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丽,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徐佳丽,女,汉族,学生,住珲春市。法定代理人:丁凤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海,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徐佳丽与被执行人徐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68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抚养费15000元、诉讼费187元、申请执行费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海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10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徐海于2014年4月至10月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徐佳丽支付500元,余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经申请执行人徐佳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68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郎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