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昌成与陈蕾蕾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昌成,陈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036号申请人吴昌成,干部。被申请人陈蕾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吴昌成因被申请人陈蕾蕾向其借款5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陈蕾蕾转移财产,申请人吴昌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蕾蕾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吴昌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昌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蕾蕾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