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依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依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某案件款3425.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铁军代理审判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