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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依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依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某案件款3425.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铁军代理审判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