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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张海员、张志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张海员,张志林,张宝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947-1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遵化市南三环中小企业孵化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被告张海员,农民。被告张志林,农民。被告张宝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海员、张志林、张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