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建军与李荣波等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建军,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波,钟拥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前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郝建军,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李凤英,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荣波,男,44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钟拥政,男,43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查封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李荣波、钟拥政位于XX的房产,合计请求查封财产款额3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旗项目部账户;二、查封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旗项目部和李荣波、钟拥政位于XX的房产,合计请求查封财产款额3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春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琬婷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