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渠民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与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孙云成、孙志强、罗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孙云成,孙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管字第3号原告: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和志被告: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胜勇,经理。被告:孙云成,男,生于1965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孙志强,男,生于1987年1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经理。被告: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拥渠,董事长。被告:罗燕,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负责人:殷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杰,渠县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杰臣,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诉被告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孙云成、孙志强、罗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几被告对原告的委托是整个事件的委托,而不是单独就某一个死者赔偿处理的委托,原告应对整个案件提起诉讼,而不能肢解后起诉,渠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法,且对该案无管辖权;2013年“9.15”特大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总共赔偿数额达千万元,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至少应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9月15日川S3XX**客车与川S3XX**货车相撞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赔偿处理中,各被告自愿委托原告代为与事故受伤人员及死者近亲属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代为签订赔偿协议,并由委托人代为履行赔偿协议约定义务。原告根据各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事故处理委托书约定的内容,分别与21名死者的近亲属签订了赔付协议书,并代各被告支付了各项相关赔偿费用。原告作为受托人,在完成各被告委托事项并代为支付赔付费用后,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基于各被告的委托,分别与事故死者近亲属达成了赔付协议,然后选择就每一名死者的赔偿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我院根据原告分别提起的诉讼,就同一事实由同一合议庭将整个事故的个案合并审理,这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诉讼资源的体现。我院对该系列案件的立案、审理并无不当。综观原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但每一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均未达到100万元,其诉讼标的额未超过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属本院受理管辖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美东审 判 员  袁 猛人民陪审员  唐 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