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防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光浩与被执行人吴梅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浩,吴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防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唐光浩。被执行人吴梅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浩与被执行人吴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唐光浩26225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梅红欠申请执行人唐光浩26225元,已于2014年1月13日偿还5000元。余款21225元从2014年2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还清欠款止,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二、申请执行人唐光浩自愿放弃上述欠款的利息请求;三、本案执行费293元由被执行人吴梅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防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吴梅红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