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结束,原告申请撤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