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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时嘉忆与程浩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嘉忆,程浩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时嘉忆。被告:程浩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嘉忆与被告程浩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嘉忆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嘉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嘉忆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时嘉忆。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