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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被告何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负责人:高拥军,主任。被告:何金云,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被告何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呈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查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