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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028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某村某组。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富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