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8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809-1号原告孟某某,女,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树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