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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与陈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陈然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2194-3。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然。上诉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74号民事裁定,驳回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房屋在九龙坡区,且涉及的当事人达数百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然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