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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深圳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孟瑶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孟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栋塔楼301。法定代表人高颖,主任。委托代理人党俊平,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瑶,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博美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孟瑶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153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孟瑶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8月,孟瑶发现博美门诊部宣传网站www.bomeiyl.com中刊登了文章”自体脂肪隆胸术的安全性有哪些表现”。博美门诊部未经孟瑶同意,擅自使用孟瑶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孟瑶目前系中国著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影片,发表过多部小说作品,系多家时尚品牌的代言人。因此,孟瑶的形象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孟瑶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博美门诊部未经孟瑶的同意,擅自将孟瑶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博美门诊部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孟瑶的肖像权。并且,博美门诊部将孟瑶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等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孟瑶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以为孟瑶在博美门诊部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孟瑶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孟瑶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孟瑶的名誉权。因此,孟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博美门诊部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孟瑶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博美门诊部送达起诉状后,博美门诊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网站发布的照片行为发生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所在地也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审原告孟瑶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博美门诊部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博美门诊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博美门诊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孟瑶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为诉讼案由,但其整个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陈述全部属于肖像权侵权的范围。诉状中虽然有”名誉权”之案由,但却没有任何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事实陈述。诉讼请求也只是针对侵犯肖像权所要求。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孟瑶提交的证据中所谓的博美门诊部网页上使用的其照片,未必属于其本人,没有署名为”孟瑶”照片。因此并不构成对其所谓的名誉权的侵犯。孟瑶是希望通过名誉权和肖像权的某些混同来达到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是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侵权的管辖裁定,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博美门诊部的上诉,孟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瑶系以博美门诊部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判令博美门诊部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孟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孟瑶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孟瑶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博美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