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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牟桂兰诉张维坤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桂兰,张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牟桂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坤,男,汉族。原告牟桂兰诉被告张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牟桂兰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维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牟桂兰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