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牟桂兰诉张维坤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桂兰,张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牟桂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坤,男,汉族。原告牟桂兰诉被告张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牟桂兰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维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牟桂兰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