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于振革与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革,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于振革,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松,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革诉被告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于振革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