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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沈洁诉王美德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洁,韩俊,韩荣林,张洁,韩奕阳,王美德,徐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洁,委托代理人张越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荣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奕阳,法定代理人韩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寅根,原审被告王美德,原审被告徐斌,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移东,上诉人沈洁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洁以因本案涉及家庭关系及女儿权益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洁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上诉人沈洁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