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立刚与兰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刚,兰东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田立刚,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洼县大洼镇。被告:兰东东,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刚诉被告兰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立刚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