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兵与浙江遂昌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浙江遂昌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185号原告刘兵。委托代理人刘宝华。被告浙江遂昌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国武。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浙江遂昌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兵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遂昌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兵撤回对浙江遂昌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