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执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宜城市中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城市中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执他字第00001号被罚款人宜城市中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保忠。本院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执字第00023—12号罚款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罚款人宜城市中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城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执字第00023—12号罚款决定书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