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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潮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潮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72号罪犯王潮海,男,1970年12月11日生,陕西省铜川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潮海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日经本院(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64号刑事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罪犯王潮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潮海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7个。本院认为,罪犯王潮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潮海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助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