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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赵正秀申请执行唐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秀,唐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赵正秀,女,汉族,生于1947年10月25日,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唐茜,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3日,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执行赵正秀诉唐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唐茜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茜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