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肖大军与郑德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大军,郑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肖大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德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德静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