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陈金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90号罪犯陈金良,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于2011年10月24日经本院减刑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陈金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劳改积极分子1次,奖励3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陈金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代理审判员 肖 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