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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庆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接受、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王庆敏,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庆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