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董星辉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277号罪犯董星辉,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6日作出(2005)灵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星辉犯强奸、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星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及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星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