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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新红与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红,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红。被执行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杜永林,董事长。刘新红诉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项目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902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延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