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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滕州市张汪镇人民政府与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张汪镇人民政府,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滕州市张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娜,镇长。被告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士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恩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张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张汪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家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