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章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孙良宗、徐忠砂与留伟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宗,徐忠砂,留伟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章商初字第17号原告:孙良宗。原告:徐忠砂。被告:留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宗、徐忠砂诉被告留伟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良宗、徐忠砂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