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籍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19号原告籍某,教师。被告喻某,医生。本院在审理籍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籍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籍某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帮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