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何爱琴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爱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8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爱琴。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爱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泾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爱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爱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爱琴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爱琴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爱琴撤回上诉。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振代理审判员 陈 菲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