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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2014)雄民初字民事裁定书(6)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平,王永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刘卫平,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被告:王永学,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籍贯,农民,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与被告王永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平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