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2014)雄民初字民事裁定书(6)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平,王永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刘卫平,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被告:王永学,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籍贯,农民,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与被告王永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平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