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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21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冯筱茜。被告付某。原告谭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委托代理人冯筱茜、被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感情不合,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辩称,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谭某甲,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