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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杜某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库锁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