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荣茂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荣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组织机构代码77487907-1。负责人:陈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茂,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影响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