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监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曹春云行政纠纷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一中行监字第1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上诉人):曹春云,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立花,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广欣,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曹春云因不服本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97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曹春云再审称,1、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其擅自篡改案由违法。我当时所告的是故意伤害,但其裁决的却是死亡,其篡改的原因是我不懂法。用我故意伤害的理由给死亡去复议,所以导致无效。2、二审法院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将一与本案无关、且我根本不认识的人“魏江”列入该文书中。3、行政案件立案的标准是:只要有明确的原、被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即可。此案符合立案条件却未给予立案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综上,故请求:再审法院判令一、二审法院为我立行政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曹春云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履行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春云的起诉,并无不当。曹春云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搜索“”